4资金下达。根据扶持资金数额和成员单位自选或领导小组指定项目,分别由成员单位分期下达,并对资金(包括担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5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成员单位会同所在市县政府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指派财政、审计部门、项目稽查或中介机构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稽察、审计或检查。
6项目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及时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出现重大风险的,领导小组可随时核减、停止拨付;项目失败的,按规定进行清算。
7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小组,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科技、企业界人员组成,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并将评估结果导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与相关部门专项预算资金增减额度挂钩。
8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对项目的建设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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