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考评办法
(一)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分为三级: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乡(镇)、新农村电气化村。对新农村电气化达标的县,由省经贸委、省农办、省电力公司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称号,同时由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县级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乡(镇),由市经贸委、市农办、电业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确认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营业)所“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村,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二)“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市经贸委、农办、电业局审核推荐,由省经贸委、农办、省电力公司组织考评验收。
(三)“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考评,由县(市、区)供电(分)局、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县(市、区)经贸局、农办审核推荐,由市经贸委、农办、市电业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 奖罚与其他
(一)对已列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或被命名为“新农村电气化”称号的县、乡(镇)、村,在建设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由省电力公司筹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新农村电网建设,并优先安排“千村示范、万村政治”工程建设项目。
(二)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村和“新农村电气化示范单位”的电力企业,如发生严重影响的行业作风不正、服务不良、损害“三农”等事件和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新农村电气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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