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省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从我省的情况看,由于我省陆域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较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空间开发的密度和强度较高,因此,我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宜实行全覆盖。同时,由于我省地形复杂,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同一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开发方向和具体功能定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提高主体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主张在划分省级主体功能区时,在主体功能区下面再分若干主体功能亚区,在每类主体功能亚区下面再划分具体功能区块,全省设立包含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亚区和主体功能区块三个层级的、以乡镇为基本空间单元的区划体系。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在方法上也应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省市县联动。建议国家制定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指标体系和总体要求,明确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要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同时要加强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衔接,充分反映国家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市县主体功能区划工作,要在省级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基本同步。我省已经根据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了省市县不同层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主要是:省级提出主体功能区划报告,明确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亚区、具体功能区块的体系和划分方案;市级提出主体功能区划方案,明确主体功能亚区的范围和功能定位,理顺主体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块的关系;县(市、区)级提出主体功能区划意见,明确具体功能区块的范围和具体功能定位。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主体功能区划工作,都要高度重视周边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功能区划,主动进行研究、沟通和协调。关于省级主体功能区与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衔接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遵从下位区划服从上位区划的原则,在服从国家确定的大尺度主体功能区的前提下,通过在该类型区下再划分主体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块的形式,充分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求。
八、关于配套政策的上下衔接
总体来说,省级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应该从属于国家相应的配套政策,其政策效果应该是同方向的,而不能相互抵消。对于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其最主要的配套政策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国家级的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其转移支付应该通过中央财政加以解决;省里确定的省级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其财政转移支付应由省级财政解决。对于这两类开发区域的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人口转移政策等,省级配套政策应该在国家相应政策范围内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对于重点开发区域,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由国家制定配套政策加以重点扶持,其政策实施的范围应该是覆盖全国的;省级重点开发区域配套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应大于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的扶持力度,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的产业集聚、人口吸纳的作用范围一般要限于省域范围内。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关键是通过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限制其粗放式发展,促使其转入集约节约、高效清洁的发展模式。省级优化开发区域配套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政策力度均低于国家,这主要是因为省级优化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制约还没达到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域的程度。
九、关于主体功能区划的工作进度
如果今年年底出台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我们省而言,明年6-7月份可以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划的初步方案,明年年底可以基本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目前,我省至少具备了三个条件:一是空间规划的基础比较扎实。前几年我省先后编制环杭州湾、温台、金衢丽三大产业带规划,“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又进一步理清了全省的空间发展格局。二是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启动较早。今年年初,我委就会同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开展了主体功能区划的课题研究,并选择了13个市县开展了主体功能区划试点,为下一步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打下了基础。三是国家发改委已经把我省列入了全国先行试点的8个省市之一。在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工作进度也应该稍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