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五)努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发改(计划)部门要会同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互衔接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健全项目建设和土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重点支持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积极引导和调控社会投资。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