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支出,一律实行凭票报帐和先批后报制。严禁弄虚作假凭空报帐和白条记帐。
第十九条 乡镇、村集体统管水电费收、支、余情况,要按月或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广泛接受农民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性水电费使用应坚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年终据实与农户结算,多退少补。当年如有结余应退给农民或冲抵下年度水电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借收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之机,擅自加码或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按皖政办〔20**〕25号文件规定,除退给农民外,还要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乡镇、村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帐、开支、公开,有坐收、坐支和侵占行为的;
(二)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
(三)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没有纳入卡内监督和收取不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据的;
(四)不按民主程序、违反群众意愿、擅自将排灌站承包或租赁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引发群众上访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将依法采取措施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水利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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