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流转双方名称;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要及时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流转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同意流转的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七、分类规范和处理已流转的林权
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凡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持。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因为程序不规范或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持,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权”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通过协商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终止。
对已经流转的林权,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维持的,或者在经协调完善流转合同后,都应当及时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
抓紧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组建林权服务中心或林业要素市场等多种形式的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平台,形成县、乡、村一体化,互动互联的服务网络,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林木林地产权流转、林产品价格、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创建林权合作经济组织。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林权为核心,以资金、技术、劳务和亲情友情为纽带,培育引导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权合作经营模式,结成林业经营利益共同体,实现林权人的互利共赢。
九、工作要求
宜林地的流转要在20**年3月初基本结束,流转率达85%以上;有林地的流转要在20**年5月初基本结束,流转率达85%以上。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的收入、使用和分配等,都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并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林权流转有序有效进行。要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收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乡镇要设立收益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不得截留和平调。收益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民主议事的规则,实行一事一议,并且主要用于林业发展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益事业。20**年5月中旬将对林权流转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对流转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拍卖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林权流转直接关系到广大林权人和林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林业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信息沟通,依法进行监管,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和推进林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