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报帐日期。各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天上午报账,下午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不报账。
第八条、借款规定。
1、日常性公务借款在1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款在10000-30000元的,由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借款300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
2、各项借款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借款人应在公务完成后10日内办理报销清帐手续,前帐不清,后帐不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机关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蚌新区[20**]125号文件)和《<机关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蚌新区财[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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