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计划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得“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计划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同级科协办理报账。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报账。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报账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同级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计划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