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凡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允许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不损害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未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的在单位内可以优先低职高聘,优先安排继续教育和外出学习考察。
(十一)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需要优先安排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由财政给予适当数额的科研资助经费。
(十二)对自愿来双柏工作属县内紧缺专业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同意接收的,可不限生源,由人事部门办理接收就业手续。东部发达地区自愿到我县工作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享受定级标准(应届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定的服务年限)。
(十三)引进人才自愿到基层工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照顾,单位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在基层工作期间,除享受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按财政供给渠道每月发给100—200元的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可以每年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十四)对引进的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县“突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2000元至6000元。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关系不变、户口不转、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调入,可以聘用或兼职服务,也可以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由人事部门的人才市场推荐介绍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个人自荐与公开招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推荐与社会各方面举荐、网上招聘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我县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可直接选调入机关工作。县内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先办理引进手续,后申报增编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所需的工作经费,依据引进人才工作情况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双柏县内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双柏工作的,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建立引进人才的专门档案库,县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专业人才,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实行奖励。根据引进人才情况由用人单位和中介方自行商定奖励办法,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实行奖励。每两年同级政府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负有考察考核的责任,相应制定引进人才的贡献、业绩与待遇挂钩的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上报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应填写《双柏县引进人才审批表》或《人员调动审批表》,附考察材料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双柏县委组织部、双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