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单位的比例分别为被考评单位总数的10%和20%,表彰奖励单位按综合考评最后得分从高到底的顺序评定。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对考评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100元;考评为良好的乡镇人民政府奖励500元,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100元;
(二)对考评为优秀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奖励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100元;考评为良好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100元。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县政府被州政府考评为优秀或良好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州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
被县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以作为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站(所)办、科(股)室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的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向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量化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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