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第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
2、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
3、定期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九条要关心培养对象的生活,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条要保护培养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
对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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