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足额、及时上解工会经费,并经审计认定。
5、民意测评职工赞同率,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八条 基层工会达到上述标准和基本条件,可通过地州市、省直或省产业工会(以下简称推介单位),向省总工会书面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应经职代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可,并经推介单位初查同意。
第十条 申报模范职工之家的材料:
1、基层工会申请考核的书面报告;
2、基本条件(第5款除外)达到的有关证明和复印件;
3、填写的《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报材料,由省总组织部初审后向省总领导汇报,确定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省总直接考核;省总派人参与推介单位考核,省总委托推介单位考核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考核应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其程序为: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具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不同类型座谈会,成建制地进行民意测评,尔后与党政工领导交换意见。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民意测评面应达80%,100人以上的,成建制地测评1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通过考核基本符合标准,省总将会同有关推介单位再在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经省总常委会审定。被评为“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由省总颁发奖牌和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经考核,主要标准中工作不先进或某一条做得不好或基本条件中任何一条未达到,均不能被评选为省模范职工之家。
第五章 模 范 职 工 之 家 的 管 理
第十七条 模范职工之家是省总授予的重要荣誉称号,是全省基层工会的榜样。没有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一般不宜参加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第十八条 省总将不定期组织部分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进行经验交流,总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工作经验,统一认识和拓展建家工作新领域。
第十九条 已获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应根据各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不断巩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二十条 省总每3年对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没达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经省总常委会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开展“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标准和条件以“双爱双评”为主,同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系统的基层工会和机关工会,应按照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开展建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基本条件不变,主要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总工会,可在开展建家活动正常的基层工会中,评选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地、州、市和省直工会,可在所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之家,地市以上产业工会可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之家”一般应从合格或先进、再到模范;从地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再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间隔时间应分别在1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会可从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我省推荐、考核和管理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考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总组织部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总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