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试行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制度。试行民主测评制的基层党支部应在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召开党内外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大会,按“具备入党条件”和“不具备入党条件”,两个档次,对发展对象进行无记名民主投票测评。对得“具备入党条件”票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应由支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党员大会表决;对得“不具备入党条件”票超半数的,应暂缓发展。
⑤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试行票决制的基层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书面表决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统一印制,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类。表决时,发展对象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不能入党,不能当天再次投票;预备党员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应分析原因,应就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当天再次票决,并根据票决结果作出延长预备期几个月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⑥坚持入党宣誓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或党(总)支部一般应在党委(党工委)审批通过的半年内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后在誓词上签名。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指导。
⑦坚持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考察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方面
①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核准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党员工作长期规划和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呈报区委组织部,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形成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相挂钩,凡出现三年或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居、社区)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其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不得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基层党委(党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集中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好本区域本部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村(居、社区)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村(居、社区)主干使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③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全区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至二次的督查指导,每季度将对全区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基层党委(党工委)要不定期地对所属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
④完善党务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训基层党务干部,新任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干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组织部门的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基层党委(党工委)要做好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基层党务干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业务,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⑤建立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一段时间内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党务工作力量薄弱、工作落后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大起大落、党员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的单位,新发展党员分布不合理、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没有入党积极分子、没有女党员的行政村,都要列入区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委(党工委)重点管理对象名单,督促整改。列入重点管理单位的须报市委组织员室备案。
⑥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合一”的责任追究原则,把发展党员责任分解到基层党委(党工委)、总支、支部,以及各级党务干部和培养介绍人。对因基层党委(党工委)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党委(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和组织委员疏于管理和失察的责任;因党支部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具体责任;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追究区委组织员和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的责任;因无故拖延研究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或不及时上报发展党员相关材料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党委(党工委)或党(总)支部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党委(党工委)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并如实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⑦坚持日常量化考察制度。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党建考评的重要内容,发现有党委超期审批党员的,扣2分;发现1例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扣5分;发展数量完成90%以上、35岁以下比例达8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达80%以上、女党员比例达30%以上,各项每差5%的,扣1分;入党积极分子数据库不准确的,扣1-3分;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与结构不合理的,扣2-5分;每出现一个三年未发展党员村和无女党员村的,各扣3分,无入党积极分子村的,扣2分。扣完总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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