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提出的诉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合理但一时难于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不合理的要向党员解释说明,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对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以改进,不合理的要向提出人作出解释说明。
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要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各项规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和组织,严禁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等形式的打击报复。对署实名的检举人、控告人,党组织要以适当的方式回访或回函告知其处理结果,在回访或回函过程中应注意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回访应事先征得检举人、控告人的同意。
第十条 建立党内奖励制度。除每年“七一”期间表彰的“一先双优”外,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300元。
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在重大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群体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荣获县以上见义勇为奖的;
所提建议、倡议和意见对改进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建立老党员生活补贴制度。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党龄30年至39年的,每月10元;党龄40年至49年的,每月15元;党龄50年以上的,每月20元;慰问补贴经费从县留存党费中解决,每年分“七一”、春节两拨给基层党(工),由基层党(工)具体发放。
第十二条 建立老先进老党代表走访慰问制度。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党(工)委在春节期间派人进行走访慰问,慰问金额不能少于200元。
曾经被评为市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党支部曾经被评为市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县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党支部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县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曾经担任市及以上党代表的;
曾经连续担任三届以上县党代表的。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党员世逝吊唁抚慰制度。农村党员世逝,由村党支部派人吊唁,抚慰金额不能少于100元,曾经担任过村干部的乡镇党委要派人吊唁,抚慰金额不能少于2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党员救助制度。党员生病住院的,党员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救助,救助金额为300元。有工作单位的,其救助资金由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其救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和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工)委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党内关爱制度的有关政策界限。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第十条至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奖励、补贴、慰问、抚慰和救助:
受到留党查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不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丧失政治立场,背叛理想信念,参与f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或群体上访的;
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身体健康,因懒惰成性导致生活困难的,有成年子女(包括抱养子女)而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因赌博、酿酒、吸毒、斗殴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六条 领导责任。各基层党(工)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对所在党组织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工作承担第一责任,组织委员或具体从事组织工作同志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