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综合评价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的企业(组织)经综合评价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舟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在特定区域设立公告牌进行宣传。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和公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