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部门、人员和工作规则;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负责对政府机关回复、办理情况实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督办。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要求整改,或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效能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各政府机关办理网上投诉咨询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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