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局团委每季度对信息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年评选一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给予表彰奖励。本单位全年有3个月未完成上报基数,失去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年末评选一次“好信息”,每次评选10条,根据采用信息情况评选确定,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重要事件,开展重大活动,发生信息错报、漏报时,全年累计未完成应报篇数的,局团委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年终信息考核情况将纳入年度“达标创优竞赛”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团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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