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党代表在党代会及其例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及议案;
(二)乡(镇)党代表小组在代表小组活动期间提出的建议、议案;
(三)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及党代表所联系的党员提出的建议、议案;
第二条 乡(镇)党代表提出建议、议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又要对党员群众反映的不宜作为建议、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条 建议、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各乡(镇)党委统一印制《乡镇党代会(例会)建议、议案表》、《乡镇党代表小组活动建议、议案表》和《乡镇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议案表》。
第四条 建议、议案可由乡镇党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小组提出,还可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议案,以签名首位的代表为建议、议案代表人。
第五条 建议、议案应确立题目,内容简明扼要,一事一件,并将表中的代表(党代表活动小组组长、联名建议、议案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填写清楚。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党代表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及建议、议案的收集、整理、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 对于建议、议案的办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而又确需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提出建议的党代表解释、说明。
第八条 对于建议、议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答复。
第八条 建议、议案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承办部门公章,同时送乡(镇)党代表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党代表收到建议、议案的答复后,应当及时填写由乡(镇)党代表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党代表建议、议案答复意见反馈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党代表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相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在每次党代表大会、例会上,乡(镇)党代表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党代表报告建议、议案办理情况。
三、党代表视察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增强党代表对乡(镇)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乡(镇)党代会视察安排意见、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代表们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视察内容,组织党代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视察活动。
第二条 党代表的视察可安排在每年党代会、党代会例会期间进行,也可在乡(镇)党委认为恰当的时间进行。
第三条 视察主要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小组视察、跟踪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视察方案确定后,一般要提前5~10天将视察方案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第五条 代表视察后的意见建议的办理,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代表座谈会,整理代表视察的意见建议,写出视察报告;
(二)对个别重大问题形成书面专题情况反映,并明确办理答复的时限;
(三)将代表视察情况以代表议案等方式提出办理。
第六条 党代表所在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代表视察工作,积极主动支持党代表履行职责,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被视察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党代表的视察监督,虚心听取党代表视察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