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批准。
5.表彰与处理。通过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党员,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对于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
一、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职责,党员应根据本人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报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可自愿多交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缴纳党费。外出党员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外出期间应向原所在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五、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党费。
七、党费收缴由各支部专人负责,统一收取,专帐登记,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上交党费,并定期向党员公布。
八、任何人不得借支、挪用或侵占党费,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按照党费管理的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党组织逐一进行登记。
二、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本“两新”组织党组织管理。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重要活动通知后,一般应按时返回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党组织做出说明并请假。
六、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对外来务工的党员,积极接受其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及时安排其就近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工作时间相对固定的,应积极协调其接转组织关系。
八、流动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半年不缴纳党费,应向其提出警告,并视情节轻重按党章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党员创先争优制度
一、党支部要把创先争优工作作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做到年初有规划,实施有内容,年度有考核,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二、创先争优活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这一中心任务开展,立足本职岗位,按照党员标准和义务开展争创活动。创先争优评选不搞比例,不搞凑合,要坚持标准,保证争创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开展。
三、党委(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要指导支部和广大党员认真开展“争创”活动,切忌走过场和搞形式,真正把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与经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创先争优活动每年度评选一次,按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上报上级党组织表彰。
党员关系转接制度
一、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并完清党费收缴。
二、对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党员,“两新”组织党组织应及时向接受单位介绍其思想、工作、学习、党费交纳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便于接收单位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对转入党组织关系的党员,依照程序办理转接手续,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
四、对转入的党员,及时向原单位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方面的有关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促其全身心投入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