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如某项工作全市有多个区(县级市)处于落后状态,按职责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的,该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总分100分计算。区(县级市)班子正职、副职考核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为:M1=M×60%+P1×20%+Q1×20%,M2=M×50%+P2×25%+Q2×25%。其中,M1、M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考核评价得分,M为领导班子的考核总分,P1、P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Q1、Q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群众满意度得分。
市直部门正职、副职考核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为:M1=M×60%+P1×40%,M2=M×50%+P2×50%。其中,M1、M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P1、P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正职和副职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正职和副职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区(县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全市系统内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
(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达到50%;
(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辖区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辖区责任范围内或市直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4.受中央、国务院或省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确定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原则。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运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作用,努力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按照“善于科学发展者上,不会科学发展者让,阻碍科学发展者下”的要求,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干部,应当实行问责制。
第四十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适当形式给予通报。
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
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领导干部考评结果的使用,涉及工资福利、级别晋升等有关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