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古代诗歌   名言名句  日记100字  员工手册
 
当前位置:学学咯公文写作网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正文

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09-17 18:00:5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15
概要:(九)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十)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征用的土地;(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九)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征用的土地;

(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制定收购实施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约定补偿费用及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被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都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九条 经前期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五  土地征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文字通知被征地单位指定专人到现场指界、勘丈、清点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  依法实行公告征用制度。县人民政府自接到省政府征地方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及办理补偿的期限。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日期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街道两侧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按至街道中心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转让合同无效,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自批准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
 
 
[ 快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 | 管理 | 知识 | 作文 | 祝福 | 学习方法 | 诗词 | 幼教 | 英语 | 语文 | 试卷 | 教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