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二条 进入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4.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 经市科委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每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额递增2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程序及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xx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 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8. 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1. 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
2. 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3.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委审核批准后,颁发《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xx市有关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委报送《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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