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必须给予处罚:
因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违反本办法贩买贩卖古树名木及稀有珍贵保护树种,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含千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除没收贩买贩卖的树木外,并处以所贩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参与贩运的,除没收运费外,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非法采挖毁坏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保护树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x年9月1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