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规划局要帮助镇乡搞好移民新村规划工作。移民新村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符合,并坚持合理布局、美化环境、注重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新村房屋建造采取联建(代建)的方式,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力争经过几年的建设,使全县的每一个新村都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第十六条 移民新村的用地,根据规划的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免缴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七条 镇乡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下山移民经费专户,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新建移民新村的,城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各种扶持新村建设的资金应全额用于移民新村建设。
第十八条 有关镇乡要根据《宁海县下山移民20**―20**年规划》和本办法制定各自的下山移民规划、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计划。镇乡的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县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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