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在学生接送高峰发生运力不足情况时可申请机动运力,机动运力车辆应当申领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共同核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报运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服务;
六、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和IC卡机,并落实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记录;
三、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运输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此信息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交通运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主动对学生接送运输需求状况进行调查预测,并在接到学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制订好学生接送运输方案并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给学校。交通运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运输方案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与学校应当于开学后十五日内签订统一格式的《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订协议的企业名称和学校名称;
二、 本学期接送学生的人数和天数;
三、 接送线路和学生上车、下车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 接送车辆数量、座位数和车辆牌照号码;
五、 接送运费价格、付款方式;
六、 双方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的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共同勘察确认。企业或学校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在不符合通车安全条件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下车接送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必要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应当综合学生睡眠时间的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企业运输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早上不得超过6:00—7:50之间,下午不得超过15:30—17:00之间,且同一条线路接送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班次。对于距离较长接送时间较长的线路,可以通过学校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外观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96520。学生接送车外观标识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统一制订。接送学生车身外观标识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技术档案,档案包括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学生接送协议书》等内容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帐,形成一车一档,并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驾驶员在营运途中不得有超载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学生未坐稳也不得随意起动,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七、无合理原因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其他车辆;
八、维护乘车秩序,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确保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