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一)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对投标申请人一般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特殊项目确需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选择入围的申请人的方法和数量;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1、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出过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2、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应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竞标。
3、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不得限制地域范围或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在指定网站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当合格的投标报名人数量不满足3个时,需重新发布公告。
(四)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重新备案。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确定
(一)投标申请人需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在宁波市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受理其投标申请。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除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外,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入围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1、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2、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5家。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9家;工程估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
4、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合格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选择入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招标人不得推荐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
除采用评分排名法资格预审的项目外,非政府性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推荐1名合格申请人,然后根据要求采用随机的方式再确定其余合格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