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可与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其代表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合一。职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
第十二条 职代会召开之前,工会和企业行政方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并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的议题。
企业召开职代会之前,企业工会应就职代会的时间、议题等事项提前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闭会后应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应对企业职代会工作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 职代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规模较大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可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职代会对企业方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企业方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五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依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有关议题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提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企业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代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工业园区,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集群)职代会制度。区域性、行业性(集群)职代会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等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又带有共性问题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