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4、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5、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定。按本办法(即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杭政〔1998〕9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封顶比例实行逐年封顶限制。20**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十五)缴费年限(不含前补年限)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十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按原方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十七)企业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中断缴费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富阳市境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所涉及的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可参加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已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但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已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公寓化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等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已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等人员;
3、先参加被征地人员或公寓化人员社会保障,后农转非人员。
(十九)征地人员年龄界定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为准。
(二十)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
(2)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费15000元,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被征地人员)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缴费总额的50%由市政府承担;村集体和被征地个人承担总额的50%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的次月开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2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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