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金的资助,原则上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申报,具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助政策要求申报和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变更、暂停施工、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xx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市经贸局负责全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xx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建设联系制度,落实建设条件,指导项目实施,跟踪项目进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考核制度。每季度对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开工情况、投产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季后的第一个月将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考核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调试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在申请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时,同时上报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杭州市重点工业投入技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杭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