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转居”失业人员从事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20种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除享受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享受区再就业专项资金每人每月50元的岗位补贴。
(三)“农转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同时,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凡有“农转居”人员的街道,如能在“乡规民约”中增加促进培训就业条款,并能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的,在进行“年度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时,视为特色工作,给该街道加5分。
第十五条 “农转居”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就业中心和区训练中心或街道保障中心取消其培训就业援助。
(一)“农转居”失业人员经区、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本人不愿意去见工或单位同意聘用而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二)试用期因本人表现差而单位不予聘用的;
(三)连续两个月内,街道保障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x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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