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岗实行分级主管部门管理,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考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市、区或行业、系统评选出来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妇联或行业、系统进行管理;各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委托区级妇联或行业、系统主管单位进行管理。每年10月前由区(市)或行业、系统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市级“巾帼文明岗”进行自查、复查一次,市再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之后,合格岗保留荣誉,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半年后复查,仍无改进的,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因机构撤并而影响到“文明岗”正常运作的,“文明岗”的称号不再保留,标志牌匾由颁发单位收回。
第十三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收回标志牌匾并取消其荣誉:
1. 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 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或责任事故、被主管部门处分的;
3. 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经核实确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区(市)或行业、系统在确保创建质量的同时,要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使其永葆新鲜活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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