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是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监察机关,负有对聘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群众的举报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被聘用的资格;对违反聘用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单位责任人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紧缺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特殊岗位、特殊需要和面向社会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报市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聘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程序和方法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所需的费用,通过向考生收取一定的报名、考务费的办法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工作原则上每年四次,每季度末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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