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县城居民应当尊重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人的劳动,维护县城整洁,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损坏县城区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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