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20**年12月31日前,已核定的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九、退休养老保险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统一发放到个人存折户。退保养老保险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存折户。
十、镇党政办应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本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村(居)“两委”干部的生存证明。如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村(居)“两委”干部死亡的,其亲属应告之当地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的,一经查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予以追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十二、本办法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从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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