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公离开县境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确因情况特别紧急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报批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先向有关领导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对科级干部请假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当年公务员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报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的,以及到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3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下的,属乡局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由本人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2、连续旷工3天以上14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29天以内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并予以诫勉,全县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A类等次。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