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老龄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为辖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农历重阳节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济困助老送温暖活动,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独居、高龄、残疾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第七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要自尊、自重、自爱,讲究社会公德,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优待项目中涉及的县财政、建设、交通、文体、卫生、法院、民政、司法、旅游等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九条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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