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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09-17 18:37:35]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83
概要:4、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5、批准立项项目签订《中山xx开发区科创基金项目合同书》,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年度内,科创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报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创基金,并按照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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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5、批准立项项目签订《中山xx开发区科创基金项目合同书》,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年度内,科创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报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创基金,并按照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开发区科委和区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填报《中山xx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就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第十四条  开发区科委负责对具体资助项目的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核拨的资金提出处置意见,并对尚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创新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经科创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经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的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区财政分局。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科创基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山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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