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账务设置:中心学校与所辖学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银行存款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所辖学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中心学校要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要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管理: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建设: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示,坚持民主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公用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标准,细化支出范围,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要将公用支出每学期上墙公示一次、县教育局、财政局要建立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报账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定期培训,提高报账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财政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所要负起责任,在报账审核中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