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街道、村(居)两级共同管理计生服务队伍,对其切实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负责计生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街道计生办负责抓好计生服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对计生服务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1)考核由街道计生办根据《村(居)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日常工作考核评价表》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年终由办事处组织考核;(2)记分方式采用月记分年总评,结合省、市、县暗访及年终考核样本点成绩。(3)年终由街道计生办牵头对计生服务员作出综合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不称职”四类,其中优秀占总数的20%。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七条 计生服务员实行工薪制,保证其稳定合理的薪酬,年报酬不低于1200元,工资来源为街道财政全额负责。
第八条 对计生服务员实行绩效与聘用、奖惩挂钩,建立优胜劣汰制度。对群众拥护、业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的,作为村(居)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并奖励人民币300-500元;经考评为称职的或基本称职的,予以续聘;经考评为不称职的,不予续聘。
计生服务员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予以解聘:对工作严重失职的;计生服务员直系亲属出现违法生育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计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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