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汽车管理及规定:
⑴机关汽车统一由秘书调度管理。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将汽车停在机关内待命。各口办需用车必须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提前一天与秘书联系(特殊情况除外),以便秘书统一调度安排。
⑵汽车加油由驾驶员到镇长处如实报支。汽车维修参照市级机关汽车维修办法进行,实行招标定点维修,维修前必须经镇长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派人协同到维修点搞好维修。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二)有关审批制度。
机关所有财务收入必须转镇财政帐户,支出一律由镇长一支笔审批。财政所所有支出帐目,包括上缴各种基金、规费,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出帐。在镇属范围内的预算内、外拨款,报请镇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拨款。镇财政拨入各中心帐户使用的资金,正常工资、保险类支出由中心主任 审批,其余一次性超500元以上的支出,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
(三)年度审计制度
全面实行年度审计制度,镇财政、审计部门年初对各中心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镇党政联席会报告。
(四)上述规定未尽事宜,以市有关规定为准。
以上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为准。该制度由机关考核考评领导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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