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租赁合同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使用周转房。因用房单位或用房人违反合同所发生的损失由用房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房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须提前向经济发展局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处与用房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行政处应通知用房单位作好交还周转房的准备。用房人在合同期满前离开用房单位的,用房单位应自其离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处交还周转房,并办理终止租赁合同的有关手续。行政处将终止合同贩情况通知经济发展局,同时附上终止合同有关手续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用房单位不按时交付租金而占用周转房超过十五日的,除追缴租金及滞纳金外,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并自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收回周转房。
第二十一条 用房单位未按时交还周转房的,行政处通知其限期交还,限期届满仍不交还的,管委会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周转房,租赁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的管理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周转房的使用应接受开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周转房的,开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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