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拆迁人应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属于其他单位,房产管理部门拥有公房使用权的,拆迁人应与产权单位、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廉租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安置。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拆迁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实行产权调换,双方应当按照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廉租住房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在产权调换中需支付的差价,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收到的差价,统一缴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
第七章 租金核减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的书面申请:
(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为其唯一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且收入证明已经区民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租金核减意见,注明核减的面积和租金征收的标准、减免的金额,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对租金核减家庭核发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证。
租金核减的住房面积不得超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金征收标准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核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证,向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产权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的次月起,按核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核定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十五条 产权单位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上年度租金核减部分进行补贴。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拨付。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补贴资金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年审和退出
第三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和退出制度。已经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审。
第三十七条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其中廉租住房家庭在收入、人口、住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调整保障方式,该家庭应予配合。
连续三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公众媒体上予以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第三十八条 年审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下列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对租金补贴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者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家庭应在年审后或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六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租住时间。延长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足6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不足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三)对租金核减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者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按核减前的租金标准恢复征收。
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租金补贴证、实物配租证或者租金核减证。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