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测绘项目进行抽检,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省、市的标准及规定,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检验行政部门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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