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一、热情承接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送修单位填写的《送修单》承接维修工作。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与送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并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
三、凭《送修单》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否则一律不予承接。
四、严禁各定点维修厂家将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化整为零多次维修,违规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严格把关,厉行节约,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车属单位利益。
七、各定点维修厂家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对维修车辆建立定点维修保养档案,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一、保证修理质量。对承修的项目、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更换的部件免费维修和更换,实行“三保”,具体标准依定点维修协议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出厂时向车属单位填写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注明出厂时间、行驶里程、注意事项。维修厂家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部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部件。
二、保证修理速度。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送修单位用车。
三、为送修单位提供提醒服务,包括车辆年审、保险到期、驾驶证年审等;维修的车辆不发生材料费时,免费调试检查,大修车辆必须做到四轮定位;根据送修单位需要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检测;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及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学习资料,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报务满足用户需要。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到非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除按《政府采购法》及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三、送修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厂家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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