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执行出诊任务过程中,应在接到指令、开始出诊、到达现场、病人上车、送达医院、完成交接返回、到达网络医院等时间向调度室报告,并随时反馈其他有关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院前-院内交接患者时两方医务人员必须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各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拒绝抢救和收治伤病员,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院前急救的有关文书按照附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佩有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急救标志的急救服装或所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 急救站(室)的急救车辆应当印有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
第二十五条 急救站(室)应建立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通讯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各乡镇急救室必须固定相应的交通工具,保证设备和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急救站(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 急救站(室)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县各急救站(室)应根据《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展开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 急救站(室)应建立调度指挥、急救医疗、网络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科研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院前急救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120”院前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庆阳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执行。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120”院前急救出诊各类收费,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交费者开具发票,所收现金缴纳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县卫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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