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正宁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应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局用专项资金划拨担保中心担保基金30万元,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专户,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利息收入按期转存担保基金帐户,逐步加大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7号)的规定执行。即贷款银行按季结出贷款利息后,先报县劳动保障局核对后,报担保中心审核支付利息。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正宁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2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担保中心立即启动反担保措施,从反担保人工资中连本带息如数扣回。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与信用联社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及时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联社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时向人事劳动保障局和担保中心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中心,以便及时注销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每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 十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上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已办理的贷款按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