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行收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危重、高风险病人的,或跨科、跨专业收治病人的。
(2)违反请会诊制度和程序,外请专家来我院或私自外出从事诊疗活动的。
(3)错误的诊断病人,延误治疗的。
(4)对危重病人不积极进行处理,推委病人的。
(5)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不向上级医师请示,盲目进行不适当的治疗措施的。
(6)不按时查房或查房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的。
(7)开错医嘱、漏开医嘱、错开药物剂量或属应用禁忌症而给予使用的。
(8)违反手术操作规范、不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院感管理制度接台手术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的诊疗手术操作的。
(9)错开、漏开各类检查申请单或错误留取标本的。
(10)值班时擅自离岗又未委托专人代理(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调班的。
(11)未按医嘱执行各类治疗或错误执行医嘱的
(12)发错药物的。
(13)有关病历记录存在以下缺陷的: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对急性或危重病人不按时记录病程录;对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不作记录;对主要诊疗操作或特殊治疗不作记录;对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等不作记录;病人出院时未完成出院小结;遗失病历中重要检验报告单;缺各类知情同意书或填写的重要内容缺项;未履行手续私自保管病历;同一份病历中记录相互矛盾。
(14)病人死亡之前医师不在场或出现紧急情况表现为懈怠者。
2、技术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件。
3、免责性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事人免责性事件:
(1)确属于新技术、新手术且按规定程序资料完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损伤、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已经充分估计到病情并事先向病人及家属明确交代过(病历中具有相关记录和签字),在操作中已严格执行了操作规范,而且在病历中记载真实、完整、规范,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确实无责任、技术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缺陷,科室或院方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
(2)属于一年内开展的新技术,新手术、新项目,医务人员未违反制度及诊疗常规和规范,处置程序得当,病历及各种讨论记录规范、真实。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
(二)责任程度的划分:
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县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三级医生负责制执行)。
1、责任性事件: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分三等80%、7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
2、技术性事件:直接确定为次要责任,分四等:40%、30%、20%、10%。
3、免责性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三)处罚:
1、经济赔偿核算办法:医院经济赔偿额×10%(或20%)×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县卫生局签定的《医疗质量责任书》规定: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10%;1万元以上按20%。医院经济赔偿额包括一次性赔偿金+所欠医药费。
2、其他处罚:按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年3月印发的《xx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