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严格举债程序。确需举债的,借(贷)款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村委会会议提议,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提交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二)村委会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会议记录,经乡镇农经管
理机构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七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收入与支出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属于本期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记入本期收入;属于本期支出,不论款项是否付出,都应记入本期支出。
第三十条 村集体应当积极合法地组织各项收入,加强管理。凡收入(包括收益性收入和借贷性款项)都要开出“统一收据”,并及时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和收支账外暗销。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在年终要对村发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尾欠要积极组织兑现,确属当年难以兑现的,要与欠交方签订缓交协议,并据此记入发包收入和应收债权。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为民办事、勤俭节约、预算控制,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对超出500元的支出要经村集体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和审批;对采购1000元以上大宗设备,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财服务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付款原始凭证必须是内容真实、票据合法、应附的附件齐全,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审批人审批,资金会计方可付款,统管会计方可入账。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村级干部报酬统一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发放范围,按“一卡式”发放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
(二)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村干部基础补贴额,按季编制干部基础工资补贴发放花名册,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三)年终,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评确定的村干部年度奖励补贴和考核补贴额,编制“村干部年度奖励补贴和考核补贴发放花名册”, 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四)年终,根据村评定的组干部补贴额,编制组干部补贴花名册,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对实行上述“一卡式”发放的省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拨付,并在打卡发放后10日内将打卡信息通过县乡财政网络传输给县财政部门查验。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村内兴办公益事业(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筹资项目等)支出的管理。村申请支(预)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下列附件方可结算或预付工程款,其中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50%。
(一)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工程,须提供经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并签字的工程预算方案;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须提供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的工程预算方案;
(二)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等形式签定的承建合同;
(三)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正规税务发票。
对有偿使用劳务的,村集体应当事先出具“派工单”,完工后有验收人签字,出工人据此领取劳务费。
对支付运输费用的,须提供明细车次记录(并有验收人签字)和正规的运输发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一)不得突破季度和年度支出限额;
(二)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税务发票,并附有明细账单,明细账单要有经手人签字,同时注明事由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