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党组织与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党组织(机关党组织按上述规定办理)和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其他县直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之间党员的调动,按下列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⒈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的党员调往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和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须由调出党员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将“介绍信”或“证明信”开到机关党工委,由机关党工委转往调入单位归口主管部门党委,再由归口主管部门党委转往党员所去单位基层党组织。无归口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由机关党工委直接将“介绍信”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⒉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和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调往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的,须先由调出党员的单位基层党组织将“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到本单位归口主管部门党委,再由归口主管部门党委转到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工委将“介绍信”转往所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无归口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通过机关党工委转递。
二、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组织与县(县、区)和省内外单位党组织之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员调出转递组织关系:
⒈调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将“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到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工委再转到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办理调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⒉调出党员持县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去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⒊调出的党员持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到单位党组织递交党员组织关系。
(二)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员调入接转组织关系:
⒈调入党员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原单位上属的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⒉调入党员持原单位上属的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⒊调入党员持县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县直机关党工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⒋调入党员持机关党工委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基层党组织应将“介绍信”归档,并及时填写党员花名册和党员卡片。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经县委组织部接转。
(三)同一党委下属的非独立总支、支部间党员的调动,不必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但应及时更改党员卡片。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办理和携带,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原单位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工)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通知转入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五)工作人员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与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党组织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的接收单位要写全称;党费交至月份要用大写;正式或预备党员要注明。
(六)党员必须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对逾期不转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如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七)各级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的,要退还给党员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不得拖延或积压。
(八)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和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外出时间不足半年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或临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其党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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