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当地的雇员
根据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16.3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
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
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
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
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
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
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
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
其他物件。
18.1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
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
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 、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
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
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
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
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
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
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
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
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
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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